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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通知
来源: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07-08 10:39    访问次数: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省属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特别是资金信用风险日益凸显。一些企业出现了营运资金紧张、财务风险加大、经济效益下滑、应收预付款项及出借资金逾期等问题,个别企业甚至造成了较大的资产损失。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强化企业风险内控制度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资金信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密切关注形势变化,加强资金总量管理。省属企业要深刻认识当前外部市场环境中资金链风险不断深化和衍变的趋势,认真分析规划集团财务资源对于企业发展战略实施的保障力,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资金需求与融资环境的关系。转变财务策略,改善融资结构,稳健财务杠杆,总体把握资金筹措的风险可承受能力,切实把所筹措资金主要使用到集团主业和新培育产业的经营发展上。加强经营投资活动与资金筹措活动的相互协同配套,不得偏离实际经营需求过度扩张债务性融资规模。

二、统筹规划投融资需求,加强资金预算管理。省属企业要统筹规划生产经营与投融资活动资金需求,科学筹划债务结构、融资结构和现金收支规模,强化以现金流量管理为核心的精细化资金安排,制订实施现金流大幅变动的应急预案,谋求集团资金流动的长期、安全、高效动态平衡。加强年度资金预算管理,年度资金预算须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切实加强月度、季度等资金预算滚动执行的管理、监督与考核。规范预算资金调整和非预算资金安排,不得随意调整、挤占预算项目资金。

三、强化集团财务管控能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省属企业要依托财务公司、结算中心、银行网银系统等平台,建立健全集团资金、票据集中管控系统,通过资金归集率考核等手段,抓实资金信用资源集中管理,发挥规模优势,提升综合配置能力,着力解决“存贷双高”的资金沉淀问题,不断提高集团资源配置整体效率。有条件的企业要扩大资金、票据集中管控的规模和范围,推行“总分账户联动”、“现金池”、“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对企业资金头寸实施在线实时监控。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清理压缩和集中监控下属企业银行账户,不得开设“人情账户”、“表外黑户”。

四、合理配置使用融资工具,构筑安全融资结构。省属企业要积极维护企业资信等级,根据产业性质、资本结构与融资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方式、规模与结构,通过多渠道、多品种融资工具的优化组合,建立起经营、投资、筹资相互协调、运营安全、成本合理的资金链。加快资产证券化,引进使用各类直投工具,扩大股权性融资比重,切实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安全合理水平。加强银企长期稳定的授信战略合作,合理确定企业债、公司债、中票短融、银行票据等债务融资规模,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融资成本。审慎使用各类新融资工具,严格防范和控制汇率风险、杠杆风险,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融入资金。非人民币融资业务要加强汇率变化趋势监测和风险控制,境内企业不得敞口开展3个月期限以上非人民币融资业务。表外融资业务应当纳入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范围,不得在国内贸易中使用3个月期限以上的信用证等表外工具。

五、严控融资性资金信用输出,确保资金信用安全。省属企业除通过所属金融、类金融机构开展资金信用输出外,以股东借款、委托贷款、信用担保和抵(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性资金信用输出,应纳入年度全面预算管理,以有偿、对等为原则,在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权限和程序明确的前提下,仅限于省属企业之间或省属企业内部开展。省属企业对下属企业进行融资性资金信用输出,应整体上有利于国有资本风险控制和优化配置,并按持股比例控制。省属企业之间,同一省属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融资性资金信用输出,应当经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落实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等保证措施。加强融资性资金信用输出的存量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稳妥收回,不得新增不符合条件的融资性资金信用输出。加强对省属金融、类金融机构融资性资金信用输出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经营与风控互不分管兼任,风控岗位具有一票否决权”的经营机制,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开展风险敞口经营或混业经营。

六、规范实业性资金信用输出,防范外部风险导入。省属企业尤其是涉及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业务流程,通过强化客户资信评估、信用授权、合同管理、资金结算、货权控制、资产保证等关键节点控制,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企业在预付、应收、库存等领域的风险内审、减值计提、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内控制度,切实防范企业资金信用在经营领域过度溢出,导致上下游资金链风险向企业传递。加强存货和应收款项清理,严格控制存货和应收款项规模与增长速度,加快存货及应收账款周转,减少流动资金无效、低效占用。加强对以预付、赊销方式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与上述金融机构融资性资金信用输出相一致的经营机制,坚决稳妥地退出无真实货权流转的融资性贸易业务,不得发生绕过风险控制的预付赊销经营行为。加强行业风险研判和客户信用管理,不得与人行征信系统中明确有失信行为企业、与纳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企业建立信用购销关系,不得在未落实担保、抵押、质押等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对客户增加预付款和赊销额度,不得扩大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预付款占企业净资产的比重。

七、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控非经营性资金支出。省属企业要大力推行精细化管理,加大成本费用预算控制与考核奖惩力度,建立和落实目标成本责任制,将成本控制关口前移,从可行性研究、产品设计、招标采购、生产工艺和流程、物流和营销渠道管理等各环节,强化全过程成本控制和全周期时间成本控制,切实提高成本费用利润率水平。严格控制非经营性资金支出,审慎开展金融资本市场各类投资理财业务,不得直接投资风险难以分散或转移的强波动、高风险业务(套期保值除外),不得未经企业董事会审议、或者动用并非是低成本且闲置的资金来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开列非经营性资金支出。

八、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重大财务应急管理。省属企业要建立完善资金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从资金供给、资金投放、周转效率、债务风险水平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重点监测资产负债率、带息负债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流动比例、速动比例、利息保障倍数等重要指标变动情况,着力提高重大财务风险预警能力,及时启动业务、财务、法律等多部门联动的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企业财产损失。高度重视所属企业资金链条断裂风险,建立健全防范资金风险从局部向集团整体蔓延的“防火墙”,及时分析梳理所属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财务情况,加大对债务负担重、营运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等高风险所属企业的监控力度,不得在无“防火墙”设置的情况下向其配置资金信用资源。

省属企业对资金信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要积极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在系统梳理、整合、完善以往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市场趋势和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资金信用内控制度体系,切实做到企业各项资金信用具体活动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问责到位。对于违反本通知以及各省属企业资金信用内控制度体系有关禁止性规定,并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信用管理负有风险揭示责任,对于风险揭示严重不足而实际资产损失大幅增加的,将纳入中介机构诚信负面清单。各省属企业要在今年12月底之前做好资金信用内控制度体系修改完善工作,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浙江省国资委

2014年10月11日